规划缺失制约整体发展
我国目前还有14个城市没有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,其中有一半是省会城市。而已出台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,有一部分根本没有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,规划的缺失从根本上制约了城市照明节能的发展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属于城市规划的一部分,制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是在城市规划中增加新的内容,相当于修改城市规划。根据《城乡规划法》的规定,城市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法律程序。同时,拟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,而批准规划的则是人民政府,这涉及了许多部门的衔接和协调。因此,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制定需要一定时间,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工作。从这个角度看,城市规划的刚性限制了照明专项规划的制定,导致城市照明节能缺少纲领性的指导,制约了发展。
技术和资金制约节能设备更换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,目前我国部分城市仍然在使用高能耗照明设施,包括功能照明中的低效照明产品汞灯、白炽灯和大面积多光源无控光器灯具以及景观照明中的强力探照灯、大功率投光灯。未更换节能设备的原因除盲目追求城市亮度外,还有现阶段我国照明节能设备技术发展不成熟和资金不足等原因。
据了解,目前我国国内生产的节能路灯产品质量良莠不齐,有些城市节能路灯安装才两三个月的时间便不亮了,所以很多城市不敢贸然使用新的节能设备。而且现在市场上所谓的节能灯,其实效果并不理想,因为现在节能灯的整体研发水平还不是很理想。但是如果选择进口的高质量的节能设备,又将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,如果没有政府补贴,大多数地方都不会使用节能灯,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《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规定》中提出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,是借助金融机构的力量,解决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程投入大问题的一种途径。目前,这种模式已经在全国广泛推广,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,城市照明尤其是道路照明关乎行人生命安全,节能改造应当慎重。有关部门在选择能源管理公司、所用照明产品、供电方式、照明质量时应小心谨慎,这样才能保证获得最佳节电效益,实现照明节能的根本目的。李农还表示,淘汰和更换城市照明中的高耗能产品是一个长期的分批次的工作,照明产品都有使用寿命,如果出于节能目的,盲目的将没有达到使用寿命的照明产品进行大批量更换,不仅不能实现节能的目的,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浪费。